十多年前,身为注册在境外的域外公司总经理的毛先生,以公司和个人名义,为北京三农嘉华有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担保到银行贷款。然而,当时高策公司作为域外公司因在中国没有分支机构,不符合当时的国家规定,为第三方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没办理下来。毛先生就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没想到几年过去了,三农公司因为没还上贷款,自己和高策公司竟然成了被告。7月26日,高策公司名下的四套房产即将被大兴法院强制执行,毛先生感觉有冤无处伸!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供图)起因:抵押登记失败当场回收所有资料7与23日,毛先生表示,他是高策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策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于2000年注册于萨摩亚,2006年现金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5号楼共计700余平米的四套房产。2008年11月11日,三农公司为了获得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庄支行(以下简称:亦庄支行)500万贷款,遂找到毛先生,恳请高策物业公司及毛先生个人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出于种种原因,毛先生答应了。2008年11月12日,毛先生跟随三农公司的负责人和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抵押手续时,却被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根据当时相关的国家规定,高策物业有限公司是域外公司,并未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所以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毛先生称,抵押登记申请被驳回后,银行当时就将所有的手续文件都收了回去。“对方称都盖了银行印章,所以要统一回收销毁。”毛先生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后面会惹出这样大的麻烦。2008年11月14日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有备注(当事人供图)经过:惹上官司毛先生成被告然而抵押登记事情并没有结束,毛先生表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2008年11月14日,银行获得了“他项权证”,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又有备注“申请人身份不符合规定,先发后补”。毛先生称应该理解为“先下发他项权证,后补充完善资料"的意思,补充完善手续应是指高策公司的"申请人身份不符合规定”之事,但要"身份符合规定”这件事按当时的国家规定根本做不到。退一步讲,既然无法“补”,“先发”之物就应收回或退回或宣布作废。但2008年11月19日,三农公司的500万贷款被批了下来。然而2009年11月,贷款偿还日到期,三农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之后,这笔债权经过3次转让后,2013年3月,信达天津公司将三农公司,以及高策物业公司和毛先生起诉到大兴法院,要求偿还本金500万及利息、复利、罚息等。毛先生表示,当时不是没通过抵押登记审核么?为什么现在竟然成了被告。根据北京大兴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56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农嘉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信达天津公司本金500万及利息、复利、罚息;毛先生对三农嘉华公司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策物业所有的四套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9月30日,信达天津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了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随后,世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转给了一家北京玖桥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向大兴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公告(当事人供图)裁定:价值7000万房产即将被强拍2024年7月11日,毛先生忽然收到了大兴法院的公告,通知他必须7月26日前迁出该房屋,逾期将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毛先生表示,如今这四套房,市场价已经高达7000万元。而且这起抵押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就要背这个锅?毛先生根据已有证据,即将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核查“4份《房屋他项权证》的印章、出具单位问题,依据的法定程序、登记”等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登记》栏为空白(当事人供图)质疑: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何在?对此,毛先生表示当初抵押合同的签订根本就不合法。所以,在 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中,高策物业公司名下四套房屋产权,在“抵押权登记”栏显示为“空白”。另外,因为当时没办成抵押登记,所以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房屋登记表”上没有条形章(不是高策公司提供的),高策公司的房产证上也没有抵押登记备注。这样不完整不正规不合法的文件,为何会有法律效益?第三,当事人多次向大兴法院反映"他项权证”存在的问题,但大兴法院至今未向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过这四套房屋的抵押问题。法院对案件的发现、纠错职能也不存在了。第四,对于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上面备注的“先发后补”,"补“的什么材料,“补“了没有?无人问津。没有"补"就是手续不全,"先发"的文件是追回、退回还是作废?各方都无说法。如今即将进行强制拍卖相关的手续,毛先生希望引起更多网友关注,让法律还自己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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